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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3-03-28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的公告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进行修订。现公告如 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项修订为: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 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的 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 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为30天,额度为20万元,并以期 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三)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 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二、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8年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的公告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进行修订。现公告如 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项修订为: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 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的 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 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为30天,额度为20万元,并以期 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三)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 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二、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8年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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