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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市县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市县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皖政〔2017〕12号
2017-01-26
索引号:00298627-2/201701-00058信息分类:省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生成日期:2017/01/26
名 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市县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文 号:皖政〔2017〕12号关 键 词:
有效性:有效
索引号:00298627-2/201701-00058信息分类:省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成文日期:2017/01/20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7/01/26
标 题: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市县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政〔2017〕12号关键词:
有效性: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省对市县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省对市县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核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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