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986512/201912-00102 | 组配分类: | 财政专项资金 |
|---|---|---|---|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通知 |
| 名 称: |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 ||
| 关键词: | 文 号: | 皖财税法〔2019〕1578号 | |
| 信息来源: | 安徽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9-12-31 00:00:00 |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索引号: | 002986512/201912-00102 |
|---|---|
| 组配分类: | 财政专项资金 |
| 发布机构: | 省粮食和储备局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通知 |
| 名 称: |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00:00:00 |
| 关键词: | |
| 信息来源: | 安徽省财政厅 |
| 文 号: | 皖财税法〔2019〕1578号 |
| 发文日期: | 2019-12-31 00:00:00 |
| 生效日期: | 有效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为支持省内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发布,并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承担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规定的免税政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企业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计划。
(二)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承储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
(三)取得财政部门拨付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经费。
(四)实行专账及专库管理。
二、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纳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四、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