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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82号
2019-02-27
索 引 号:002986299/201902-00003信息分类: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主题分类:税收政策
名 称: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生成日期:2019-02-27 09:16:34关 键 词:
文 号:皖财税法[2019]182号浏览次数:684 次
有效性:有效
索 引 号:002986299/201902-00003
信息分类: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省财政厅
主题分类:税收政策
名 称: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生成日期:2019-02-27 09:16:34
关 键 词:
文 号:皖财税法[2019]182号
浏览次数:684 次
有效性:有效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21 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文件规定,报请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 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 2017 〕 1074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 年 2 月 27 日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务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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