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公告
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公告
安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厅发 〔 2019 〕 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举措》(厅 〔 2019 〕 41号)的要求,我市全面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我市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出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或断缴情况的退役士兵。
二、申报程序
1.符合此次社会保险接续条件的退役士兵,持相关申报材料,到退役时落户的(因行政区划调整的,到调整后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各地通知为准)领取并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
- 有安置单位的,如原单位存在,退役士兵将《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原单位;如原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工作后与原安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其他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
3.自谋职业或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提交退役时落户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申报资料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4.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需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四、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 2019年12月31日止,超过此期限将不再受理。
五、市、县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安庆市工作专班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叶 大 炤 ; 联系电话: 0556- 5566631;
市人社局
联系人:叶顺飞; 联系电话: 0 556- 5897154 ;
市医保局
联系人:范昌震; 联系电话: 0 556- 5897115 ;
市民政局
联系人:胡仁栋; 联系电话: 0 556- 5017646 ;
市税务局
联系人:李有安; 联系电话: 0 556- 5881790 ;
安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叶 大 炤 ; 联系电话: 0556- 5566631;
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王 飞; 联系电话: 0556- 6680611;
怀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江映龙; 联系电话: 0556- 4611398;
潜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程 胜; 联系电话: 0556- 8213017;
太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郭 毅; 联系电话: 0556- 4180840;
望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徐 辇; 联系电话: 0556- 7183359;
岳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李琰琰; 联系电话: 0556- 2183226;
宿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胡章松; 联系电话: 0556- 355887 9 ;
迎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江海芬; 联系电话: 0556- 5030106;
大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许 欣; 联系电话: 0556- 5057729;
宜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王 龙; 联系电话: 0556- 5939758;
经开区社发局
联系人:石彦彦; 联系电话: 0556- 5320438;
高新区社发局
联系人:江 波; 联系电话: 0556- 5367565。
特此公告
安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8月20 日
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操作流程
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 性 别 | 男 女 | 入伍年月 | 年 月 | 服役时长 | 共 个月 | ||
| 联系电话 | 退役时间 | 年 月 | 政府安排方式 | 岗位安置 自谋职业 | |||
| 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是 否 | ||||||
| 现户籍地址 | 安置地(填至乡街) | ||||||
| 困难人员类型 | 最低生活对象 特困人员 以上均不是 | ||||||
| 单位名称 | 有安置单位 无安置单位 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 | ||||||
| 原安置单位 | 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 |||||||
| 现所在单位 | |||||||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 缴费时间 | 缴费地点 | 缴费单位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 | 缴费时间 | 缴费地点 | 缴费单位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 提醒事项 | 按照政策规定,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部分予以补缴,补缴不超过本人军龄;重复缴费部分,不仅不能提高待遇标准,还会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涉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安置单位缴费能力和个人困难情况在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予认定,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退役士兵需提供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请认真核对个人缴费信息,据实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对于伪造证明材料等非法获取相关待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 ||||||
| 个人签字 |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提醒事项,并承诺所填报信息属实。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