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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五号
2025-07-12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十四届 )第 五十五号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已经 2025 年 7 月 10 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施 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 年 7 月 1 2 日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 1998 年 10 月 12 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5 年 4 月 21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2025 年 7 月 10 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各方面人士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参加新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以后各次会议不宜参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成依照《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其间可以安排其他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第四条 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时,联合提名的代表应当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情况,说明推荐理由。代表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候选人。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酝酿候选人的起止时间,从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名时间开始计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不少于四个小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不少于两个小时。

提名者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要求撤回提名的,应当填写《代表撤回提名候选人登记表》,所提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被提名者不愿接受提名,而提名者又不同意撤回提名的,仍应当将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说明本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意愿。

第五条 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时,不能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只要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就必须进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预选可以召开全体代表会议或者以代表团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选票并进行计票。预选会议应当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或者代表团代表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应当以预选时得票多少为序排列。

第七条 被同时提名为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按本人的意见,确定其为某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第八条 换届选举时,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挂职的副职领导人员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挂职干部不占当地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职数,只要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即可当选。

第九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辞职,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应当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辞职被接受的,提出辞职的人员方可离职;辞职未被接受的,提出辞职的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决定任职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半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的职务未变动的,不需要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对在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罢免要求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 年 7 月 7 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洪艳群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说明如下。

一、修 订 的必要性

若干规定 于 1998 年 10 月 由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制定,2005 年 4 月作了修改,对我省全面执行地方组织法、规范和保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做好选举任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 坚持 好、完善好、运行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一系列 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对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 关 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2022 年 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作出修改,进一步 完善 地方国家机构正职领导人员选举的有关内容,明确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选举、任免、辞职以及决定代理 的相关内容,明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监察委员会监督 的 相关内容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对照有关上位法的修改内容,结合 我省 人大工作实践 对若干规定 进行修 订是必要的。

二 、修 订 草案的形成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对若干规定 的修订工作 高度重视。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陶明伦,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韵声提出明确要求。副主任韩军 亲自带队赴 合肥、宿州 、池州、黄山 等地调研。代表工作委员会多次 召开 调研 座谈会,听取市县乡三级人大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 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各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 、 省直 有关 单位 、 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还 通过“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征求 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6 月 11 日,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草案逐条进行研究 、 修改 完善。7 月 2 日,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三、 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 13 条,较原若干规定增加了 1 条,修订内容主要有 5 个方面:

1 . 落实监察体制改革部署增加相关内容。一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参加 本级 人大主席团作出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二是规定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修订草案第十一 条 )。

2 . 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组成。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考虑 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组成作出指引性规定(修订草案第二 条第三款 )。

3 . 修改国家机构正职领导人员选举的有关内容。根据 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将地方国家机构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 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的规定,修改为“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修订草案第五条)。

4 . 完善接受辞职的表决方式。根据近年来地方人大工作实践,明确人大或者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应当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修订草案第九条)。

5 .完善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相关规定。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一是增加破坏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情形;二是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破坏选举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三是增加规定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 若干规定 的施行 时间、 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 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连同 修订草案 请予 一并审议。

关于《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 2025 年 7 月 10 日 在安徽省第十 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 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路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 月 7 日 下午,常委会会议 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 ) 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 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 代表 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8 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 研究 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 《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9 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 落实 地方组织法 相关规定,做好 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免 地方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等相关 工作,结合 本省实际 修改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法律不相抵触,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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