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2021-03-12
索引号:002986280/202103-00082组配分类: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主题分类:
名 称: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关键词:证照分离文 号:皖政〔2021〕8号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发布日期:2021-03-12 16:23:04
成文日期:2021-02-25生效日期:2021-02-25
废止日期:
索引号:002986280/202103-00082
组配分类: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主题分类:
名 称: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2 16:23:04
关键词:证照分离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文 号:皖政〔2021〕8号
成文日期:2021-02-25
生效日期:2021-02-25
废止日期: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经研究,省厅同步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在全省开展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分类改革要求

《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共涉及省级及以下 26 项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本次改革,直接取消 2 项,实行告知承诺 10 项,优化审批服务 14 项。省厅逐项细化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见附件 1- 26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及时更新政务服务指南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改革后的最新要求,及时更新线上线下窗口办事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等,做到精准服务;加强“证照分离”改革的宣传力度,切实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的交通运输企业。

三、确保过渡期间工作有序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允许企业自愿选择审批方式;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按调整后的办事规则和材料规范进行审批。

四、及时总结报告试点情况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刻理解“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贯彻执行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按时高质量实施改革试点工作;要 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告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

联系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张作博;

电话: 0 551- 63629490

附件:

  1.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
  2.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
  3.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4.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5.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6.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7.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8.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9. 一般港口经营许可
  10.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11.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12.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14.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15.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6.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17.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18.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19.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20.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1.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3.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24.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25.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26.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附件下载: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docx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1 年 2 月 25 日

附件:

  1.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

一、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取消“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

三、资质范围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

四、监管举措

  1. 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 建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4.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

一、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取消“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

三、资质范围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

四、监管举措

  1. 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有关海运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4.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一、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1. 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 1 人具有 8 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0 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 5 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 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 5 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 2 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 3 年;不具备前述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及经历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条件:具备 5 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1. 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7 号附件 2 )。
  2. 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3. 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 1 年。
  4. 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一期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 A 级。
  5. 乙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 1 、 2 、 3 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 1 项条件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 1 )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 2 项中型水运工程业绩,或者同时具备 1 项中型水运工程业绩和 2 项小型水运工程业绩。

( 2 )最近两期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 B 级以上(含 B 级)。

五、 材料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表内含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企业和人员从业业绩清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六、程序 环节

  1.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 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七、监管举措

  1. 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 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4.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附 3-1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及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7 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三)法定条件

  1. 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 1 人具有 8 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0 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 5 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 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 5 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 2 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 3 年;不具备前述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及经历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条件:具备 5 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1. 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7 号附件 2 )。
  2. 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3. 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 1 年。
  4. 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一期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 A 级。
  5. 乙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 1 、 2 、 3 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 1 项条件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 1 )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 2 项中型水运工程业绩,或者同时具备 1 项中型水运工程业绩和 2 项小型水运工程业绩。

( 2 )最近两期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 B 级以上(含 B 级)。

(四)提交材料

  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表内含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企业和人员从业业绩清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2.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符合下面第 内容(属于选项填写):

  1.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2. 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要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1.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一、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1. 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 1 人具有 5 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8 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 3 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 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 3 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 2 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期限 不少于 3 年。

  1. 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2. 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 1 年。
  3. 丙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本条第 1 、 2 、 3 项条件。

五、 材料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表内含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企业和人员从业业绩清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六、程序 环节

  1.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 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七、监管举措

  1. 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 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4.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附 4-1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及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7 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三)法定条件

  1. 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 1 人具有 5 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8 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 3 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 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 3 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 2 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期限 不少于 3 年。

  1. 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2. 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 1 年。
  3. 丙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本条第 1 、 2 、 3 项条件。

(四)提交材料

  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表内含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企业和人员从业业绩清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2.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符合下面第 内容(属于选项填写):

  1.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2. 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要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1.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一、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机电专项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1. 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 1 人具备 10 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5 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水运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取得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 10 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2 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 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 8 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 3 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 3 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机电、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1. 企业拥有机电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 见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7 号附件 2 )。
  2. 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3. 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 1 年。
  4. 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一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 A 级。
  5.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 1 、 2 、 3 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 1 项条件中的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 1 )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 2 项水运机电工程业绩。

( 2 )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 B 级以上(含 B 级)。

五、 材料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表内含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企业和人员从业业绩清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六、程序 环节

  1.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 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七、监管举措

  1. 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 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4.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附件 5-1 :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及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机电专项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7 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三)法定条件

  1. 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 1 人具备 10 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5 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水运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取得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 10 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2 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 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 8 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 3 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 3 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机电、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1. 企业拥有机电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 见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7 号附件 2 )。
  2. 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3. 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 1 年。
  4. 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一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 A 级。
  5.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 1 、 2 、 3 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 1 项条件中的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 1 )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 2 项水运机电工程业绩。

( 2 )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 B 级以上(含 B 级)。

(四)提交材料

  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表内含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企业和人员从业业绩清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2.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符合下面第 内容(属于选项填写):

  1.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2. 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要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1.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一、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仪器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1. 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 2 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 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2 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 8 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 3 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 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 3 人具有 2 项三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 3 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1. 企业拥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见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7 号附件 2 )。
  2. 企业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3. 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 1 年。
  4. 丙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本条第 1 、 2 、 3 、 4 项条件。

五、 材料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表内含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企业和人员从业业绩清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六、程序 环节

  1.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 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七、监管举措

  1. 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 加强“互联网+ 监管”,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4. 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5. 公开企业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6. 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7.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附件 6-1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及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仪器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5 号)第二十四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7 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三)法定条件

  1. 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 2 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 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2 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 8 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 3 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 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 3 人具有 2 项三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 3 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1. 企业拥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见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7 号附件 2 )。
  2. 企业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3. 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 1 年。
  4. 丙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本条第 1 、 2 、 3 、 4 项条件。

(四)提交材料

  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表内含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企业和人员从业业绩清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2.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符合下面第 内容(属于选项填写):

  1.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2. 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要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1.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一、主管部门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对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等)实行告知承诺。2. 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 申请人履行承诺、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四、许可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 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 车辆其他要求:

( 1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 2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 3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3. 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五、材料要求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 环节

  1.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 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举措

  1. 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 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八、其他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仅适用于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不包含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网络货运等经营许可。

附件 7-1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及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对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等)实行告知承诺。2. 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 申请人履行承诺、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三)法定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 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 车辆其他要求:

( 1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 2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 3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3. 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四)提交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符合下面第 内容(属于选项填写):

  1.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2. 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要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1.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一、主管部门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对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身份证件和专业证书、负责人身份证件、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并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四、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2.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五、材料要求

  1.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 具备第四条 4 项许可条件的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原许可机关应当在客运站经营者获得经营许可 60 日内,对其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运站经营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七、监管措施

  1. 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 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3. 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附件 8-1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及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对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身份证件和专业证书、负责人身份证件、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并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三)法定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2.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四)提交材料

  1.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符合下面第 内容(属于选项填写):

  1.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2. 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要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1. 一般港口经营许可

一、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一般港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 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四、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 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 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 材料要求

  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 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4. 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6. 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21 号)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六、程序 环节

  1.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 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1. 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港口企业信用状况。

附件 9-1 :

一般港口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及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一般港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 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三)法定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 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 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提交材料

  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 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4. 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6. 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21 号)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7. 一般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符合下面第 内容(属于选项填写):

  1.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2. 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要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1.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一、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国内水路运输(不含水路客运、危险品货运等)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 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的要求。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 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龄等要求。
  4.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四)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的要求;
  2.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①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②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五)有符合要求的高级船员,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25% ; 2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50%。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材料要求

  1.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企业)申请书;
  2. 告知承诺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
  5.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从业资历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
  6. 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材料;
  7. 安全管理制度或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证明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印件。

六、程序环节

  1.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 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1. 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状况。

附件 10-1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及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国内水路运输(不含水路客运、危险品货运)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 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法定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的要求。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 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龄等要求。
  4.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四)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的要求;
  2.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①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②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五)有符合要求的高级船员,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25% ; 2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50%。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提交材料

  1.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企业)申请书;
  2. 告知承诺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
  5.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从业资历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
  6. 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材料;
  7. 安全管理制度或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证明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印件;
  8.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符合下面第 内容(属于选项填写):

  1.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2. 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要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1.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一、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 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的要求。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 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龄等要求。
  4.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四)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的要求;
  2.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①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②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五)有符合要求的高级船员,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25% ; 2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50%。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上述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五、材料要求

  1.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企业)申请书;
  2. 告知承诺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
  5.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从业资历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
  6. 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材料;
  7. 安全管理制度或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证明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印件。

六、程序环节

  1.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 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1. 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状况。

附件 11-1 :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及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 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法定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的要求。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 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龄等要求。
  4.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四)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的要求;
  2.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①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②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五)有符合要求的高级船员,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25% ; 2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50%。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上述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四)提交材料

  1.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企业)申请书;
  2. 告知承诺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
  5.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从业资历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
  6. 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材料;
  7. 安全管理制度或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证明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印件;
  8.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告知承诺书。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符合下面第 内容(属于选项填写):

  1.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2. 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要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1.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一、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 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 1 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规定的要求;
  2.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3.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材料要求

  1.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 告知承诺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从业资历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
  5. 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6.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程序环节

  1.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 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1. 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状况。

附件 12-1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及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 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法定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 1 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规定的要求;
  2.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3.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提交材料

  1.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 告知承诺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从业资历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
  5. 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6.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7.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符合下面第 内容(属于选项填写):

  1.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2. 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要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一、主管部门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2. 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在线获取并核验营业执照、安全驾驶经历等信息。3. 将审批时限由 15 个工作日压减至 10 个工作日。

三、监管措施

  1.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
  2.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
  3.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 从事 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运输业务许可

一、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2.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 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4. 将审批时限由 30 个工作日压减至 15 个工作日。

三、 监管举措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 建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一、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2.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3. 将审批时限由 30 个工作日压减至 20 个工作日。

三、监管举措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 通过有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港口经营人作业活动和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3. 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2.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一、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

三、监管举措

  1. 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2. 依托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3.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一、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处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和办理流程。2.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三、监管举措

  1. 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实现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管。2. 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2.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一、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统一资质许可标准,打破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地域限制,实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全国通用。2.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和审查要点。3.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三 、监管举措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 通过“互联网+ 监管”,加强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 加强信用监管,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2.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一、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和制度等材料。3. 将专家评审时限由 60 天压减至 40 天。

三、监管措施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 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2.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三、监管举措

  1.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 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 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2.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监管举措

  1.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
  2.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监管举措

  1.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
  2.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一、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将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15 个工作日。

三、监管举措

  1.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2. 依托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车载终端,加强对有关车辆的动态监控。
  3. 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主管部门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将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15 个工作日。

三、监管举措

  1. 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2. 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一、主管部门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三、监管举措

  1. 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2. 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一、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改革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2021 〕 8 号)要求,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 1.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 实现申请人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3.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4.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三、监管举措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 对有投诉举报和安全质量管理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 加强信用监管,完善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制度。

正文下 载:1.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docx

2.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pdf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