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浙劳险〔1992〕150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浙劳险〔1992〕150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2〕197号
1992-12-14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浙劳险〔1992〕150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00248503X/1992-06229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1992—0014
法规文号浙劳险〔1992〕197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17 12:18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对浙劳险[1992]150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2]197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经研究,现对省劳动厅、财政厅浙劳险[1992]150号、(1992)财工269号《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通知》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按离休人员标准增发退休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系指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凡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将浙劳险[1992]150号文增发的离退休金,列入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