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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7〕324号〔1997〕财社112号
1997-12-22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索引号00248503X/1997-06319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1997—0024
法规文号浙劳险〔1997〕324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失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7)324号 (1997)财社112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温州、余杭社保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浙政发(1993)227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中,凡在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增加40元; 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35元; 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30元; 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25元; 退职人员增加15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在执行上述标准时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 二、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同类人员基本养老金(含本通知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四、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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