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金87号建议的复函
- 002482170/2025-05185
- 财政
- 省财政厅
- 2025-07-2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金87号建议的复函
浙财提〔2025〕259号
章小华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金87号建议《关于调整优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机制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人力社保厅,现答复如下:
|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
| 1 | 优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办法。本基金现行省与市县责任分担办法是:收支缺口责任额市县按50%分担,剩余部分由省级统筹解决;专项性责任额市县按70%分担,剩余部分由省级统筹解决。建议提高省级分担比例,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市县的倾斜帮扶。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覆盖范围最广、参保人数最多、收支规模最大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1月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为厘清省级统筹后省与市县政府养老保险责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规定,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和市县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为落实省级统筹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出台《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浙财社〔2020〕148号),明确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形成原因,将养老保险责任划分为专项性责任、管理性责任和当年收支缺口责任,实行不同的分担比例。市县责任分担比例可根据养老保险政策变化、基金运行等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统筹考虑人口老龄化、地方财力状况等各方面因素,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分析,适时向省政府提出完善责任分担机制等建议。 |
| 2 | 鉴于土地出让市场低迷的现状,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15%社保风险金用以补充财力作用下降,建议制定其他补充措施。 |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社保风险金)是按规定多渠道筹集的、专门用于防范化解社会保障支付风险、保障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运行的专项资金。2021年,省财政厅优化政策,出台《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21〕3号),明确社保风险金的筹集来源,包括从一般公共预算等资金中筹措转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转入、其它适当来源等。 浙财社〔2021〕3号明确社保风险金筹集来源除了一般公共预算和土地出让收入外,还包含其它适当来源。地方可根据实际探索统筹其他政府性资源、资金补充社保风险金。 |
| 3 | 建议将特别困难帮扶制度考核指标由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15%弥补后的剩余负担额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超过规定上限比例部分,调整优化为其他考核指标,比如以 “三保”保障倍数或“三保”支出占比作为考核指标。 | 为落实省级统筹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出台《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浙财社〔2020〕148号),在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的同时,建立分类帮扶机制。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统筹考虑我省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地方财力状况、地方“三保”支出情况等,适时研究完善困难市县帮扶机制。 |
| 4 | 建议对本级库款(剔除上级资金、专项债等特定用途后的库款)保障水平低于0.3的市县,可暂缓上缴责任额,或者以一事一议形式加强补助。 | 我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后,省级承担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地发放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统一拨付。各地按照《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浙财社〔2020〕148号)明确的省与市县政府责任分担机制落实属地责任,按规定上解责任分担资金到省级,有效确保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在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地方历年来责任额上解情况、库款保障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开展暂缓上解责任额政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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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浙江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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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