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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组〔1996〕19号浙老干〔1996〕9号浙劳险〔1996〕55号浙人退〔1996〕42号〔1996〕财社15号
1996-03-28
法规名称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00248503X/1996-06290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1996-0005
法规文号浙劳险〔1996〕55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18 00:00
法规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组( 1996 ) 19 号 浙老干( 1996 ) 9 号 浙劳险( 1996 ) 55 号 浙人退( 1996 ) 42 号 ( 1996 )财社 15 号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1996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水平予以调整,同时不再执行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的调整办法。 二、对 19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企业离休干部,其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套改办法见附件)。 (一)企业离休干部凡按浙劳险( 1994 ) 120 号、浙劳险( 1994 ) 121 号、浙劳险( 1994 ) 122 号、浙劳险( 1995 ) 55 号等文件规定增发离休金后,其 1995 年 12 月份离休金总额(含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物价生活补贴及洗理费、书报费)低于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套改”后确定的离休金金额(含保留的津贴补贴)的,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补足差额,以前的不予追补;高于部分保留,今后在增加离休金时逐步冲销。 (二)企业离休干部的“套改”职务及任职年限,应以干部离休时担任的实际职务和所任职务的年限为依据,根据浙改工( 1994 ) 1 号文件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三)符合享受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可将“套改”后的离休金(含根据浙改工( 1994 ) 1 号文件规定按职级保留的奖金,不含保留的其他津贴、补贴)列入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开支渠道:参加养老保险的,按 1995 年 12 月份的统筹项目及标准应支付的离休金数额,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由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困难企业和破产、撤销、解散企业支付离休金有困难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帮助解决。 四、企业离休干部调整离休金,各市(地)、县属企业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批;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批。 五、今后,新出台有关离休干部离休金方面的政策,组织、人事、老干部、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政策,由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参照机关离休干部离休金政策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各地不得自行制定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待遇政策。 六、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附件:《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进行“套改”的办法》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进行“套改”的办法 一、参加这次“套改”的对象为我省企业中 19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离休的人员。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待遇调整问题另行通知。 二、企业离休干部用于“套改”对比的离休金总额,系指 1995 年 12 月份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的离休金总额,包括:国发( 1982 ) 62 号文件规定的离休金,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物价、生活补贴,增发的离休金,浙政发( 1993 ) 227 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洗理费,书报费等,不包括浮动物价补贴。 三、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套改”后的离休金,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及保留的津贴补贴,不包括浮动物价补贴。“套改”的有关政策,参照国发( 1993 ) 79 号、国办发( 1993 ) 85 号、浙改工( 1994 ) 1 号、浙改工( 1995 ) 1 号、浙人退( 1994 ) 114 号、浙人退( 1995 ) 25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按中组发( 1982 ) 13 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分别比照任职 5 年以下的副厅局级、副处(县)级在职人员进行“套改”。根据浙组( 1989 ) 30 号文件规定享受“两项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按照离休时的实际职务进行“套改”。 五、在套改过程中,按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职级和任职年限分项计算的离退休金额,与原离休金相比较,增加的离休金按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分档,不到下列标准的,可补足到下列标准:红军时期 390 元,抗日战争时期 285 元,解放战争时期 195 元。 “原离休金”按下列办法计算: 1993 年 9 月 30 日前离休的,按 1995 年 12 月份的离休金总额和扣除按浙劳险( 1994 ) 120 号、浙劳险( 1994 ) 121 号、浙劳险( 1994 ) 96 号、浙劳险( 1995 ) 55 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休金、物价补偿后剩余的金额,具体扣除的金额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扣除 405 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扣除 300 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扣除 210 元。 1993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离休的,为 1995 年 12 月份离休金总额扣除 210 元后的金额。 199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离休的,为 1995 年 12 月份离休金总额扣除 209 元后的金额。 199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离休的,为 1995 年 12 月份离休金总额扣除 175 元后的金额。 六、企业离休干部在“套改”过程中计算工龄工资时,其工作年限的计算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工龄工资的政策规定执行。 七、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应填写《浙江省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套改”登记表》,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已转为经济实体的省政府各专业经济部门,审批工作由各经济实体负责。 八、该项工作要求在 1996 年 6 月底前完成。“套改”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填报《浙江省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套改”情况汇总表》,由各市、地和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于今年 7 月底前报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附表一:《浙江省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套改”登记表》 附表二:《浙江省企业离休干部离休会“套改”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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