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取消部分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取消部分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浙政发〔1997〕167号
1997-09-05

索引号: 000014349/1997-699182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1997-09-05

发文字号: 浙政发〔1997〕16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1997-0004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取消部分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在已公布取消100项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再取消部分省政府以及省物价、财政等部门审批出台的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共11项(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随着清理工作的进展,今后将分期分批公布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

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对所有涉企收费逐项进行清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清理公布”的办法,及时公布取消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附:取消的省定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

1 城镇建筑废土管理保证金〔1993〕财综118号〔1993〕浙价房联43号城建部门

2 界标埋设费〔1994〕财综68号〔1994〕浙价房联37号土管部门

3 土地转让增值费省政府1992年19号令立项〔1994〕浙价房联37号土管部门

4 矿产资源采掘管理费〔1993〕财综83号〔1993〕浙价费联11号地矿部门

5 临时工管理费省政府1991年10号令立项〔1992〕浙价费联75号劳动部门

6 劳动就业企业管理费省政府1991年11号令立项〔1992〕浙价费联75号劳动部门

7 农村劳动力就业跟踪管理费浙价费〔1995〕409号劳动部门

8 合同鉴证费〔1989〕浙价费142号人事部门

9 铁路装卸高温补贴费浙价费〔1995〕175号铁路部门

10 铁路货物协议运输费浙价费〔1991〕93号铁路部门

11 煤炭三统一服务费省计经委浙计经能〔1993〕1457号铁路部门代收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