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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浙政发〔1997〕255号
1997-12-10

索引号: 000014349/1997-69918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1997-12-10

发文字号: 浙政发〔1997〕25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1997-0006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再取消17项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现予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第二批取消的省定涉企收费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二批取消的省定涉企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批准文号执收单位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站服务费〔1992〕浙价费联75号〔1992〕财综146号劳动部门

2免检产品监督检查考核费〔1992〕浙价费联128号技术监督部门

3商贸计量合格考核费〔1992〕浙价费联128号技术监督部门

4商品质量信得过企业评审考核费〔1992〕浙价费联128号技术监督部门

5计量定级升级〔1992〕浙价费联55号技术监督部门

6计量定级验收〔1992〕浙价费联55号技术监督部门

7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运输费〔1992〕浙价费联128号技术监督部门

8火灾事故技术鉴定费浙价费〔1991〕81号〔1992〕浙价费联61号公安部门

9消防器材生产管理训练费浙价费〔1991〕81号公安部门

10商品房预售证书工本费〔1994〕浙价房109号建设部门

11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1993〕浙价房联43号建设部门

12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浙地税发〔1994〕156号地税部门

13资产评估管理费〔1992〕浙价费联61号国资部门

14“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收费浙工商同〔1992〕32号工商部门

15乡镇船舶管理费浙政发〔1987〕55号交通部门

16沿海船舶专用资金浙政发〔1989〕24号浙价费〔1989〕103号交通部门

17商品房价格调节基金〔1992〕浙价房联146号〔1992〕财综241号物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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