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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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1997-06329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7—0014 |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7〕5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10:08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7)5号 (1997)财社3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增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浙人退(1996)192号、(1996)财行160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中1996年11月30号前离休的人员,从1996年12月1日起适当增加离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按本人职级增加离休金。每月增加离休金标准为:正省级163元、副省级153元、正厅级133元、副厅级123元、正处级103元、副处级93元、正科级及其以下人员85元。 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85元的标准增加退休金。 三、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从1996年度起,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休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五、本通知有关具体问题由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