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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01〕1号
2001-04-04
  • 索引号:
    002482170/2014-02268
  •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2014-05-07
  • 文号:
    浙财税政〔2001〕1号
  • 统一编号:
    2268
  • 有效性:
    废止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ZJSP12-2001-0002

浙财税政字〔2001〕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省级全额或参与投资且不属公司经营的收费站点(包括路桥、隧道、渡口、船闸等收站点,下同),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下发不征收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名单(共30个)。凡属市、县(市)投资且不属公司经营的收费站点,由市、县(市)交通或建设部门报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确认后,再下发不征收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名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收费站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并缴入当地金库。已列入不征收车辆通行费营业税名单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如转为经营性或者已还清贷款和集资本息的,则应按规定征税。对列入名单并符合不征收车辆通行费营业税条件的各级收费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金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余各类收费站点仍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浙财综〔1999〕68号、浙地税征〔1999〕69号、浙交〔1999〕276号)执行。

二、为便于收费站点的票据衔接,上述规定拟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新批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凡属省级投资的,由省交通厅或建设厅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核实后,再下发不征收营业税名单。凡属市、县(市)投资的,由当地交通或建设部门报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核实后,再下发不征收营业税名单。2000年10月22日前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结算,仍按我厅《关于过路过桥收费项目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预〔1999〕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必须在6月底前将车辆通行费营业税入库凭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2000年10月23日至2001年3月31日间,已入库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收费项目营业税,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全额退还各有关收费站,对已入省库的,省财政根据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报送的入库凭证复印件,年终通过结算返还各有关市、县(市),返还资金一律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浙江省不征收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名单

二○○一年四月四日

附件:

浙江省不征收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的非经营性

收费站点名单

序号站点名称所在县( 市)
1104 国道黄岩收费站黄土岭隧道收费临海市
2104 国道温州收费站温州市
3104 国道瑞安收费站( 飞云江大桥)温州市
4104 国道苍南收费站苍南县
5104 国道留贤收费站临海市
6205 国道开化收费站开化县
7320 国道常山收费站常山县
8320 国道嘉兴收费站嘉兴市
9330 国道青田收费站青田县
1001 省道黄姑收费站平湖市
1134 省道桐岩岭收费站临海市
1203 省道郑义收费站义乌市
13平湖新埭收费站平湖市
14嘉兴东四大道平湖收费站新庙补票点平湖市
15104 国道长兴收费站长兴县
16104 国道湖州收费站湖州市
17318 国道长兴收费站长兴县
18329 国道上虞收费站上虞市
19330 国道丽水收费站丽水市
2007 省道嘉兴收费站嘉兴市
2131 省道绍兴收费站绍兴市
2231 省道诸暨收费站诸暨市
2346 省道金龙收费站(金 华)金华市
2447 省道金龙收费站( 龙游)龙游县
2553 省道塔石岭隧道收费站丽水币
26205 国道、46 省道江山收费站江山市
2704 省道安吉收费站安吉县
28龙游公路收费站龙游县
29330 国道瓯青复线瓯海收费站温州市瓯海区
30331 国道瓯青复线青田收费站青田县

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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