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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关于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66号提案的答复

2025-08-15

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关于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66号提案的答复
您在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期间提的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更好发展”的提案,县政府已交由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减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各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征收管理。因此我局没有权力出台新的税费优惠政策或者扩大、缩小税费优惠政策的范围、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组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享受。

(一)关于社会组织减免税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前述条文进行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社会组织若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社会组织若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关于公益性捐赠问题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对于社会组织本身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社会组织想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2.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第3项、第4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5.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6.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7.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第1项、第6项、第7项条件即可。

(三)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认定为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以及承担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及其他社会服务公共职能的纳税人,发生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二、关于残保金减免问题

目前现行有效的关于残保金减免政策依据主要为《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该文件第五条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于该文件规定享受残保金的对象为企业,并不包含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因此社会组织暂无减免残保金的政策依据。

我局将持续做好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与辅导,不断优化政策精准推送,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与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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