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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

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8〕123号
1998-10-19
索引号:11330600002577014T/1998-7248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公开日期:1998-10-19
主题分类:企业,保险发文字号:绍市府发〔1998〕123号
统一编号:ZJDC00-1998-0002有效性:废止

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时间分三年过渡,即:1998年维持现状,1999年缴费费率为15%,2000年缴费费率为17%。

二 、1998年职工个人仍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统一由省有关部门公布。

三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工者统一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在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100%、200%、300%四个档次内选择。

四 、过渡性调节金的数额,按照市劳动局上报省劳动厅并获批准的执行。

五 、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过去有关 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具体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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