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省级统筹试点企业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省级统筹试点企业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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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1998-06353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8—0022 |
| 法规文号 | 浙劳复〔1998〕133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失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省级统筹试点企业1998年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浙劳复[1998]133号 浙财社[1998]115号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和省政府授权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批各地企业缴费比例(浙政办抄[1998]第35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参加省级统筹试点企业(其中长广煤矿公司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发[1998]54文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