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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9〕5号
2009-03-0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 浙国税所〔2009〕5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9-03-02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备 注】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本文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两个服务”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今年企业所得税统一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不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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