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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9〕62号
1999-05-13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问题的复函
索引号00248503X/1999-06395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1999—0038
法规文号浙劳函〔1999〕62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18 20:21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 退休审批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9]62号 温州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浙劳险[1999]100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请示》(温劳办[1999]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浙劳险[1999]100号文规定精神,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于温州市劳动、社会保险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建议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局和市社保局协商处理,必要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从而切实把浙劳险[1999]100号文件贯彻好。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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