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 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 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9]20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9-10-25
【是否有效】 条款失效
【备 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交通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