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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199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问题的通知

浙社险〔1999〕14号
1999-03-07
法规名称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199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00248503X/1999-06423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1999—0026
法规文号浙社险〔1999〕14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失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法规正文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1998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问题的通知 浙社险[1999]14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有关部属单位: 根据省劳动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险[1998]43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每年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1998年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调整了三次,由1997年10月23日公布的5.67%,分别于1998年3月25日调整为5.22%、1998年7月1日调整为4.77%、1998年12月7日调整为3.78%。经加权平均计算,1998年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年利率为5.03%。据此,企业退休人员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计息利率由省社保局浙社险[1999]9号文件确定的4.93%改按5.03%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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