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1999年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1999年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248503X/1999-06441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9—0017 |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9〕234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19 19:17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 1999 年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 [1999]234 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 [1999]223 号)规定, 1999 年 6 月 30 日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都适当提高了基本养老金。为了做好今年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保持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与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 1999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浙政 [1997]15 号、浙劳险 [1998]43 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浙劳复 [1999]66 号文件批准的过渡性调节金计算基本养老金,如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高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按浙劳险 [1998]43 号文第 31 款规定予以控制。“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系指 1997 年 12 月份按照浙政发 [1993]227 号、浙劳险 [1995]173 号文件规定计发封定的基本养老金,再加上按省劳动厅浙劳险 [1998]192 号文件对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后的金额。 原行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省政府浙政发 [1999]217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了确保下半年与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平衡,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再按下列标准补差: 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补差 62 元; 缴费年限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补差 67 元; 缴费年限满 20 年不满 25 年的补差 72 元; 缴费年限满 25 年不满 30 年的补差 77 元; 缴费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补差 82 元; 缴费年限满 35 年不满 40 年的补差 87 元; 缴费年限满 40 年及以上的补差 92 元。 下半年退职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再按 57 元标准补差。 按上述规定计发、补差后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三、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及其补差金额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单位支付。 四、各地在养老金计发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厅联系。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