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 标题: | 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
|---|---|---|---|
| 发文字号: | 财库〔2022〕41号 | 来源: | 财政部网站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18日 |
- 标 题: 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文字号: 财库〔2022〕41号
- 来 源: 财政部网站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公文种类: 通知
-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8日
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库〔202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财政总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部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
- 《财政总会计制度》
- 《财政总会计制度》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22年11月18日
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库〔202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财政总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部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
- 《财政总会计制度》
- 《财政总会计制度》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