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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通知

浙政发〔2001〕7号
2001-02-20

索引号: 000014349/2001-699286

主题分类: 农业,税务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1-02-20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1〕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01-0002

有效性: 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是我省分别于1987年、1989年开征的地方性附加。这两项资金开征以来,对有效地增加农业投入、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两项资金征收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平衡等矛盾日益突出,不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为了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征收政策从2001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停止征收后,各级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原从这两项资金中安排的财政支农资金等支出不减少。

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执行或继续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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