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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分成的通知 隆财教〔2018〕19号

隆财教〔2018〕19号
2018-02-22
发文单位: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22日
标 题: 关于下达2017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分成的通知 隆财教〔2018〕19号
发文字号:隆财教〔2018〕19号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22日

关于下达2017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分成的通知 隆财教〔2018〕19号

关于下达2017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分成的通知

自治县文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分成的通知》(桂财教〔2018〕4号)的通知,2017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入库数18023.91元,分成数12616.737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文化事业建设使用管理办法》(桂财文字[1997]65号)规定的70%返还比例计算,现将自治县2017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分成资金1万元下达你单位。此项经费收入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支出列 “2079999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科目。

文化事业建设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文化事业建设使用管理办法》(桂财文字[1997]65号)的规定执行,保证专款专用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8年2月22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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