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摘录)
| 索引号: | 11530100M-201208-020065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有效性: | |
| 发布日期: | 2012-08-16 22:06 | 废止日期: | |
| 文号: | 关键字: | ||
| 名 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摘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摘录)
(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号颁布)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