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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政办函〔2026〕12号
2026-03-02

索引号: 113300000024820075/2026-1010484181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03-02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26〕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等规定,现就省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十五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聚焦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重要要求和省委“132”总体工作部署,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供给,助力更高水平法治浙江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决定性进展、率先呈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动图景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

(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12件)。

1.浙江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省数据局起草,2026年3月初审)。

2.浙江省统计条例 (省统计局起草,2026年5月初审)。

3.浙江省老年教育条例 (省委老干部局与省教育厅共同起草,2026年5月初审)。

4.浙江省矿产资源条例(修订) (省自然资源厅起草,2026年7月初审)。

5.浙江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 (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商务厅共同起草,2026年7月初审)。

6.浙江省行政检查规定 (省司法厅起草,2026年7月初审)。

7.浙江省城乡公共交通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起草,2026年9月初审)。

8.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省消防救援局起草,2026年9月初审)。

9.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 (省民政厅起草,2026年9月初审)。

10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条例 (省农业农村厅起草,2026年11月初审)。

11.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省文物局起草,2026年11月初审)。

12.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省生态环境厅起草,2026年11月初审)。

根据上位法制定情况,适时推动修订《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二)年内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3件)。

1.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起草,2026年3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2.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修订) (省自然资源厅起草,2026年7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3.浙江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 (省人力社保厅起草,2026年12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为及时响应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预留2—3件“小快灵”规章项目指标,用于解决改革实践迫切需要、群众呼声强烈、涉及政府部门责任落实的立法事项。严格落实政府规章常态化清理要求,适时推动《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等规章修改或废止,并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规章专项清理。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规章项目(13件)。

1.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订) (省科技厅起草)。

2.浙江省“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3.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修订) (省粮食物资局起草)。

4.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省粮食物资局起草)。

5.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修订) (省林业局起草)。

6.浙江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省地震局起草)。

7.浙江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浙江海事局与省交通运输厅共同起草)。

8.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9.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省国资委起草)。

10.浙江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11.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办法 (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12.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修订) (省体育局起草)。

13.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修订) (省气象局起草)。

三、贯彻执行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要求,高质效完成年度立法工作任务。涉及新增省政府提请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使用预留规章项目指标的,均须按规定报省政府同意。

起草单位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认真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与协商协调等工作,对涉及增加基层财政支出、企业负担的内容应当科学测算和论证,并与省司法厅加强沟通对接,确保立法项目草案内容科学合理、起草工作按时有序推进。

省司法厅要强化统筹指导,严把审查关口,妥善处理意见分歧,并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协社法委的沟通联系,深入推进“一起来立法”改革,持续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效。

附件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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