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意见的批复
索引号: 000014349/2006-71264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6-01-25
发文字号: 浙政函〔2006〕1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06-0004
有效性: 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意见的批复
- 日期: 2006-01-25 09:0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处置意见的请示》(浙土资〔2005〕137号)悉。现就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意见批复如下:
一、对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连同土地一并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对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购回。
三、对政府出资的公益事业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当地市、县(市、区)政府报经省政府同意,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无偿返还。
四、对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要求购回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非法占用的土地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批准的,按不低于建筑物评估价格的60%购回;
(二)非法占用的土地已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批准的,按不低于建筑物评估价格的20%购回。
五、上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公开拍卖所得或由原违法用地单位、个人购回的所得,作为没收收入及时足额解缴省财政。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