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09-711861
主题分类: 医药管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11-09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9〕17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09-0113
有效性: 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重点任务实施计划及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7号)精神,决定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优化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稳定的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保障机制,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积极性,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体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坚持突出重点,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同)“定性”、“定编”改革为基础,理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试点县(市、区)要围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根据以下6个方面的重点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一是明确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根据《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明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切实做好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核定工作。按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财政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补助经费并落实到位。
二是深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基本药物制度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改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普遍依靠药品差价维持运行的状况。明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集中管理、分户核算”改革试点。
三是建立能进能出、竞争上岗的用人制度。合理确定人员准入条件,按照“因事设岗,按岗定人,以岗定薪,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严格卫技人员执业资格条件,对不符合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转岗、分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竞争上岗。
四是强化卫技人员培训培养和考核激励制度。鼓励农村卫技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在职学历教育,继续做好全科医生定向培养等工作。探索县域内医务人员柔性流动机制,实行医务人员在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多种形式的纵、横双向流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五是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立政府、集体、社会等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驻村医生、巡回诊疗等)建设,实现“服务全覆盖”。对个体性质的村卫生室,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纳入中心的统一管理和指导范畴,对公共卫生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补助。
六是探索县乡医疗卫生资源整合。按照“优化配置、提升效率”的原则,探索多种形式的县乡医疗卫生资源整合,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建立县级医疗机构与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资源共享和合作互动机制,开展分级医疗和社区首诊、双向转诊。
三、试点县(市、区)的确定
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并综合考虑地区分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条件和原有工作基础等因素,经研究,确定临安市、桐庐县、余姚市、慈溪市、宁波市镇海区、温州市鹿城区、德清县、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市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新昌县、嵊州市、舟山市普陀区、浦江县、龙游县、开化县、江山市、景宁县、遂昌县等23个县(市、区)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县(市、区)。
四、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发改、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
(二)加大投入,保障实施。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落实所需经费,切实保障改革试点顺利推进。对同时进行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不同经济地区安排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补助。
(三)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试点县(市、区)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全省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各试点县(市、区)要完善管理考评机制,健全工作责任制,把农村卫生改革试点工作纳入有关部门、乡镇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奖惩。
五、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分为准备部署、组织实施和总结评估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9年年底前)。各试点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医改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试点方案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启动试点工作。同时向医疗机构、卫技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各试点县(市、区)全面开展试点工作。省、市级发改、卫生、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对各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业务指导。组织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完善政策措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1月)。各试点县(市、区)于2011年1月提交试点工作总结,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改革试点方案,总结推广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