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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2〕101号
2002-06-13
索引号:001003148/2002-01857主题分类:医保
发布机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文日期:2002-06-13
统一编号:-有效性:有效
文 号:浙劳社医〔2002〕101号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国家电力 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在浙电力行业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2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浙电力行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中:
      (一)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生产和生活基地跨地区分开的单位,其职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生活基地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生活基地在杭州市的钱清发电公司、天荒坪抽水蓄能公司、新安江水电厂和富春江水电厂职工参加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乌溪江水电厂、紧水滩水电厂和温州发电公司职工分别参加生活基地所在统筹地区衢州市、丽水市和温州市本级的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电公司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余单位职工直接参加地级市本级的基本医疗保险。长兴发电公司、华能长兴发电厂和江厦潮汐电站职工分别直接参加湖州市和台州市本级的基本医疗保险,富春江水电设备总厂、萧山电厂、富春江水电职工大学、浙西电力教培中心和国家电力公司职业病防治院职工直接参加杭州市本级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电、火电、送变电在浙施工企业,以公司(工程局)为单位,参加法人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如省火电建设公司、省送变电公司和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均参加其法人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杭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除省电力工业局机关及其下属的在杭部分非独立法人企业职工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台州电业局职工参加台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外,其余在浙电网企业职工均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所在统筹地区已经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在浙电力行业单位从2002年7月1日起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所在统筹地区尚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按当地统一部署同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保障厅、省电力工业局联系。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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