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调整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35号
2014-02-22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调整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00248503X/2014-06640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2—0027
法规文号浙劳社老〔2002〕35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2 13:00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调整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35号 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34号)的规定,在你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第一部分,地方企业和原行业统筹企业(宁波市除外)按34元执行;在宁波市的原行业统筹企业按36元执行。 请按规定做好本次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并尽快发放到位。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一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