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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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2002-06625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2—0037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老〔2002〕143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失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14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和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计发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5年,为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的平衡过渡,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中人”基本养老金直接按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不再与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进行对比,同时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请各地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2002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二零零二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