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
桂财综〔2019〕26号
阮祥钦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发放我区公路部门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建议》(第133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积极支持住房补贴发放
自治区财政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区直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根据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以下简称区直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规定,区直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住房补贴资金来源首先从单位售房款解决, 单位售房款不足或没有售房款的单位,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来源性质分别列支。2004-2018年,自治区财政共筹集3.58亿元资金给符合条件的区直单位30447户干部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区直单位住房补贴发放资金来源审核程序
根据区直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关于非驻邕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房改办字〔2004〕18号)规定,驻邕区直单位和非驻邕区直单位需将申请发放住房补贴材料报区直房改办或当地房改办审核批准,自治区财政厅再按房改部门审核的人数、补贴标准及发放金额核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6月13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王玥霖,533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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