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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级专题地图集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建二〔2015〕247号
2015-12-16
索 引 号:012150SX00100/2024-10019主题分类:其他
发文机关: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成文日期:2015-12-15
标 题: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级专题地图集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晋财建二〔2015〕247号发布日期:2015-12-16
主 题 词:
索 引 号:012150SX00100/2024-10019
主题分类:其他
发文机关: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成文日期:2015-12-15
标 题: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级专题地图集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晋财建二〔2015〕247号
发布日期:2015-12-16
主 题 词: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基础测绘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级专题地图集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建二〔2015〕247号
省财政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资金和省级专题地图集经费的管理,促进基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和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专题地图集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5年12月15日
山西省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基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财政部《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1〕923号)、《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和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地理信息是指有关地貌形态、水系、交通网、居民地、植被、地理名称、行政区域界线等基本地理要素以及大地测量控制网的信息。
第三条 基础测绘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基础测绘职责分工、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基础测绘计划纳入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
第五条 基础测绘专项资金通过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因素、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等。
基础因素为基础测绘更新周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等。
绩效因素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据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业务工作管理,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情况。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六条 确定实施项目管理分配后,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确定并提出项目资金具体意见。
第七条 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基础测绘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测绘任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要求,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基础测绘专项资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省级财政部门
1、负责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2、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并确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目标,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进行指导、监督。
(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1、负责基础测绘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的遴选申报;
2、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基础测绘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
3、审核、下达基础测绘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相关政府采购工作;
4、审核、汇总并编报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用款计划;
5、负责组织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6、负责组织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报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预算、决算和用款计划;
2、承担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4、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5、做好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绩效自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测绘中长期规划,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项目库,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本费用定额编制年度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向省财政厅上报基础测绘项目申报文本和有关材料。
(三)省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并及时下达。
(四)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下达细化预算和项目开工书并组织项目实施。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与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责成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报基础测绘项目预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标、具体使用范围、执行期限、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预算时,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请省级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基础测绘项目执行我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专项资金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
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基础测绘项目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单位支出等。
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单位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野外应急装备等购置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已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用基础测绘专项资金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必须登记入账,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外协费,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外协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以及租赁费用。
差旅费,指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国内调研考察、出野外工作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应严格控制在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支出范围,在编制预算时应细化到具体内容。
组织实施费,指组织实施单位为了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评估或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跨年度的基础测绘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基础测绘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完工基础测绘项目的上一年预算结转经费,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已完工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四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我省有关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项目因故中止,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与资产清单,上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剩余经费上缴财政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中止基础测绘项目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为5年。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建[2002]272号文《山西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省级专题地图集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题地图集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专题地图集编制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和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题地图集是按照专题的科学分类,将一种或几种特定专题内容的地域分布特点、发展特征和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按一定的相互联系和逻辑关系进行科学分析、有机结合,以体现其地理区域分布和历史发展规律,揭示专题现象之间的内部联系和外在影响因素,为各级政府和专业部门宏观决策、制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提供专题地理信息依据的产品。
第三条 专题地图集经费是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的预算用于专题地图集项目的经费。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基本工作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路线,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会同省级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一定时期内专题地图集的编制项目,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题地图集经费通过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因素、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等。
基础因素为专题地图集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等。
绩效因素为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据专题地图集项目承担单位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专题地图集项目承担单位业务工作管理,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情况。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六条 确定实施项目管理分配的,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确定并提出项目资金具体管理意见。
第七条 专题地图集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题地图集经费按规定用于图集编制任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专题地图集经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图集内容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题地图集经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专题地图集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省级财政部门
1、负责专题地图集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2、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并确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目标,对专题地图集经费绩效评价进行指导、监督。
(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1、负责专题地图集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的申报;
2、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专题地图集经费预算和决算;
3、审核、下达专题地图集项目经费预算,审核、汇总并编报项目经费用款计划;
4、负责组织对专题地图集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5、负责组织专题地图集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报专题地图集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决算;
2、承担专题地图集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4、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5、做好专题地图集经费绩效自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题地图集经费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专题地图集经费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一定时期内专题地图集的编制项目,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专题地图集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项目库,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成本费用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向省级财政部门上报专题地图集项目申报文本和有关材料。
(三)省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专题地图集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下达。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报专题地图集项目预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标、使用范围、执行期限、保障措施、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十一条 专题地图集经费预算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预算时,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请省级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专题地图集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三条 专题地图集经费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
项目费是指为完成专题地图集项目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单位支出等。
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专用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野外应急装备等购置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已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设备费。用专题地图集经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登记入账,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差旅费,指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国内调研考察、出野外工作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应严格控制在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支出范围,在编制预算时应细化到具体内容。
组织实施费,指组织实施单位为了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评估或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完工专题地图集项目的上一年预算结转经费,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已完工专题地图集项目的结余经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专题地图集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对专题地图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专题地图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专题地图集项目因故中止,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或组织清算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剩余经费上缴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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