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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7〕42号
1997-04-17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索引号00248503X/1997-06320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1997—0025
法规文号浙劳函〔1997〕42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18 09:45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7)42号 嘉兴市郊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嘉郊劳(1997)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的立法规定以及劳动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第十七条和《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属企业性质,外商投资企业与聘用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凡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论其原有身份如何,企业和劳动者均应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所聘用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参加企业聘工社会保险。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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