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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忻财行〔2015〕87号
2015-12-22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忻财行〔2015〕87号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晋财行〔 2015 〕 197 号)转发给你们。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市直各部门人员因公赴省外出差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各单位应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严格报销审核。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忻州市财政局

201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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