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财政局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稷山县财政局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相关 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稷山县税务局关于对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进行移交的函》,按照《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 8号 )文件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并经保障金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保障金征收机关除追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截至 2026年1月21日,仍有部分单位未对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单位明细详见附件)。
为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请未申报缴纳 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于2026年3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申报缴纳单位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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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财政局
2026年1月21日
2025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单位明细.et.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