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01130/2024-52647 |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4-1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 | ||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 |
|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4 年)〉的通知》(医保发〔 2024 〕 33 号)精神,现就执行《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4 年 )》(以下简称《 2024 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目录执行工作。 《 2024 年药品目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 2024 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本次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 6 个月的过渡期, 2025 年 6 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替换。 二、 规范医保支付标准管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 国谈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本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 “ 双通道 ” 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支付标准有 “ * ” 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社保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三 、完成新增药品挂网工作。 省级招采部门要指导相关药品企业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国谈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国谈药品协议期内上市的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未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鼓励其药品以不高于支付标准挂网。 四、推进新增药品进院。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做到应配尽配。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 有关要求 纳入协议。原则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在新版药品目录执 行后 1 个月内召开药事会,根据新版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季度配备数量 20 (按包装单位计)以上的国谈药品品种不低于规定配备率。对目录内填补保障空白或大幅提高保障水平、历史数据难以反映实际费用的药品,相关病例可纳入按病组( DRG )付费 特例单议范围。 五、强化 “ 双通道 ” 药品使用管理。 在原 “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基础上,将调出目录的原“双通道”药品调出,将新增国谈药品、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双通道”药 品时,要严格按照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规定,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下载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不超 过 3 个月。各级医保部门要深入贯彻《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 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 2021 〕 24 号)要求,不断 提升 “ 双通道 ” 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六、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惠民保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医保局支持举措,更新产品设计或者药品、医疗技术和设备赔付范围,推动医保商保错位发展,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七、做好药品目录维护和结算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删除,调 整“备注”内容的药 品要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及时发布医保药品目录信息,做好药品结算工作。 八、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医保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3 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 2023 〕 18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 年 12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