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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削减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削减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浙政发〔2003〕5号
2003-02-26

索引号: 000014349/2003-69933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3-02-26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削减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2〕4号)的要求,省级政府部门对2000年开展审批制度改革保留的1606个项目进行了再次削减和规范。50个部门(含具有行政审批项目的非政府部门)共取消、下放及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43项,削减幅度为52.5%,审批时限提速率为27.8%,达到了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削减三分之一以上,审批时限力争提速20%”的目标。

现将省级政府部门削减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2000年以后国家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省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布的审批项目,及时调整和完善具体的实施方案,特别要做好取消、下放、调整项目的衔接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对省级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要继续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审批责任制,强化监督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办事。

三、自本目录公布之日起,省级政府部门不得自行增设行政审批项目。确需设立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对国家法律、法规新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新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由省监察厅、法制办负责监督。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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