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3148/2014-01869 | 主题分类: | 医保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 | 2014-02-20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0—0044 | 有效性: | 废止 |
| 文 号: | 浙劳社〔2000〕51号 | ||
-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计委、经委、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医药管理局,温州市、舟山市及所属各县(区)社保局,萧山区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其中对《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调整比例,由省统一调整。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药品目录》。
二、“乙类目录”的调整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物价、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乙类目录”药品品种增减调整工作,审核《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成员名单,以及《药品目录》评审和有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乙类目录”调整的具体工作。
三、在省《药品目录》未出台以前,仍执行现有的公费、劳保医疗药品报销目录。
附:劳社部发〔1999〕15号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20日
-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