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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018-07-23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个体 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 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

二、定额执行期

定期定额户 定额执行期可跨年度,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定期定额户 定额 执行期按实际生产、经营期确定,可为季(月)、半年。

三、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幅度的申报

定期定额户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 20% 且需缴纳税款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申报缴纳税款。

四、 分月(季)汇总申报

定期定额户分月(季)汇总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 90 日内。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内所有月(季)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分月(季)汇总申报。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内所有月(季)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将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季)汇总申报。定期定额户 分月(季)汇总 申报额超过定额又低于定额 20% (含 20% )且需要缴纳税款的,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分月(季)汇总 申报额超过定额 20% 且需要缴纳税款的,补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五、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 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 20% 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税务机关依职权重新核定定额

税务机关发现 定期定额户的 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 20% 且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 简化税款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户在纳税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采用自助办税终端机或网上税务局自行缴纳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八、典型调查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或区域定期定额户总户数的 5%。

九、 本公告 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 年7 月23 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个体 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 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

二、定额执行期

定期定额户 定额执行期可跨年度,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定期定额户 定额 执行期按实际生产、经营期确定,可为季(月)、半年。

三、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幅度的申报

定期定额户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 20% 且需缴纳税款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申报缴纳税款。

四、 分月(季)汇总申报

定期定额户分月(季)汇总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 90 日内。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内所有月(季)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分月(季)汇总申报。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内所有月(季)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将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季)汇总申报。定期定额户 分月(季)汇总 申报额超过定额又低于定额 20% (含 20% )且需要缴纳税款的,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分月(季)汇总 申报额超过定额 20% 且需要缴纳税款的,补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五、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 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 20% 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税务机关依职权重新核定定额

税务机关发现 定期定额户的 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 20% 且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 简化税款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户在纳税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采用自助办税终端机或网上税务局自行缴纳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八、典型调查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或区域定期定额户总户数的 5%。

九、 本公告 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 年7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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