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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90号
2003-11-27

索引号: 000014349/2003-699305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11-2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3〕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制订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出的重大决策,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二)相应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三)机关新录用(参加)工作人员,除工资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浙人薪〔199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于部分财政困难县(市),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政策。

四、组织实施

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市、县(市、区)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的审批办法,由各市研究确定。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调整后,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在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见习期、初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九)。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二)相应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十)。

(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除工资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浙人薪〔199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于部分困难县(市),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经费自理的单位,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并可根据本单位的经营和经费来源等情况,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的分配办法。

四、组织实施

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市、县(市、区)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的审批办法,由各市研究确定。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O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一)离休时有职务和根据中组部中组发〔1982〕13号、浙人退〔1994〕114号、省委组织部浙组〔1996〕44号、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享受副厅、副处、副科待遇的离休干部,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没有职务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50元增加离退休费。

(二)退休时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县(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以下职务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退休时没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按35元增加退休费。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五)上述办法仅限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今后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经费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属于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县(市),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离退休费的政策。

三、组织实施

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市、县(市、区)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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