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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俊峰、张世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4〕382号
2024-11-28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5680分 类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4年11月28日
名 称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俊峰、张世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沪证监决〔2024〕382号主 题 词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俊峰、张世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俊峰、张世盛:

经查,你们在执行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医疗”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 关于风险评估

一是未将收入确认评价为存在舞弊风险,也未分析并记录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二是未基于对公司业务模式变化的了解将与存货相关风险认定为重大错报风险并采取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控制测试

一是未对信息技术运行一般及应用控制设计并实施控制测试,未结合对信息系统的预期信赖程度获取恰当的依据。二是未结合实质性程序中发现的收入跨期相关错报评价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三是未结合寄售模式下对经销商的信用管理要求识别有针对性的关键控制点。四是对于样本存在的个别不同来源信息不一致等差异未识别为控制偏差,也未调查产生偏差的原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关于收入审计

一是在部分收入确认依据不具备客户盖章的前提下,未充分复核结算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可靠性与准确性。二是未针对抽样测试中发现的跨期情形进一步推断总体跨期金额,也未评价发现的跨期情形对收入审计程序的影响。三是 未按照关键审计事项列举的应对措施充分分析代理类业务收入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其对公司毛利率变动的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关于存货审计

一是对于未函证的累计金额较大的委托代销商品未执行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二是对于发函未回函的委托代销商品执行的替代测试无法有效印证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状态。三是未进一步核实个别回函不符事项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

五、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审计

一是未关注长期待摊费用快速增加与对应经销商押金的匹配性。二是未执行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以复核外借工具的存放地、使用状态、损耗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六、其他问题

一是未结合股权收购交易中无形资产评估大幅增值的情形进一步关注收购定价合理性;二是未对个别可能导致对回函可靠性产生疑虑的项目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母公司确定的 重要性水平 高于集团层面 重要性水平; 四是 未汇总并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并与管理层沟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22年修订)》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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