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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熊宇、汪百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6〕2号
2026-01-28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3015分 类通知公告;证券服务机构监管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6年01月28日
名 称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熊宇、汪百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陕证监措施字〔2026〕2号主 题 词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熊宇、汪百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熊宇、汪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长龙”) 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 存在以下 主要 问题:

一是 未识别和测试销售与收款循环中的关键控制点。北方长龙以客户确认的产品接收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但产品接收确认单未包含安装及调试的信息,你们未将安装调试过程识别为关键控制点并进行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 收入确认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确认某客户收入所依据的产品接收确认单仅由该客户签字而未加盖印章;某客户回函未确认收入的情况下,仅依赖检查未盖章的产品接收确认单及合同,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 2022年修订 )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 》( 2022年修订 )第十条的规定。

三 是函证程序 执行不到位。存在未核实部分客户地址信息,催收函证工作由北方长龙进行的情况,影响了回函的可靠性,不 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们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 严格 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时采取 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管措施 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 6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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