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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5〕67号
2005-09-22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8936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5年09月19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5〕67号发布日期: 2005年09月22日
主题分类: 财政;税务;对外经济合作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5〕67 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利润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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