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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2〕129号
2022-12-23

【索 引 号】 11100000000014154E/2022-00181

【发文字号】 公告〔2022〕129号

【发文机关】 关税征管司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23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2〕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2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按照《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予以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附件1和附件3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23年1月2日起,《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3)。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2.原产地证书格式.doc

3.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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