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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100号
2014-02-24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248503X/2004-06775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4—0026
法规文号浙劳社老〔2004〕100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4 09:11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 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100号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保中心: 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省政府提出了“抓两头、促中间”的工作思路。目前,26个经济发达县市将在今年年底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13个基金困难市县已全面实现当年收支平衡,支付能力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工作重点要转移到“促中间”上来。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养老保险全覆盖涵义。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养老保险全覆盖是指统筹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依法参保,参保单位中的所有从业人员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全部依法参保。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是指统筹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依法参保,参保单位中的所有从业人员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人数达到省劳动保障厅核定的应参保人数,且断保率(中断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百分比)不超过10%。 二、 核定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应参保人数。根据各市总人口、GDP、财政收入、单位从业人员数、已参保人数等指标,核定2006年前全省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应参保人数为690万人,各市应参保人数详见附表。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厅核定的应参保人数,结合所辖县(市、区)有关指标,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应参保人数。 三、 进一步落实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政策。要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将缴费基数由现在的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尽快调整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利用地税部门的征收杠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参保政策实施的可行性,因地制宜推进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 四、 分类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到今年年底,26个经济发达县市必须按照省政府要求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已经实现基本全覆盖的地区,要尽快将城乡的各类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13个基金困难市县要继续坚持扩面与保面并举,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集充实基金,提高基金支付能力;其他市县要将辖区内所有企业纳入参保范围,企业中的业主、管理技术人员、生产经营骨干、转业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断缴费人员及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职工先纳入参保范围,并逐步扩大。 五、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尽快制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机制和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工作力度,把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实现我省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日 浙江省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应参保人数核定表 单位:万人
地区2006年底应参保人数
杭州153
宁波112
温州85
嘉兴62
湖州31
绍兴72
金华50
衢州17
舟山12
台州58
丽水13
省中心25
合计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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