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员有...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8〕79号
2008-07-02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00248503X/2008-05894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8—0039
法规文号浙劳社厅字〔2008〕79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5 20:07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退休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8]79号 金华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退休后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金市劳[2008]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退休后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养老金问题,按(84)侨政会字第071号文件规定处理。 二、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退职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未纳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可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补缴相应的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