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境内人员移居香港后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境内人员移居香港后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4-06753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4—0039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4〕149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08:55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境内人员移居香港后 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149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境内人员移居香港后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杭劳社险[2004]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外国人、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依法获取就业许可证有效期内,与受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依法获取就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失业的,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后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鉴于你市董美娟系1979年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招收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加入港籍后,一直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其在失业期间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港籍境外人员能否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问题,请结合你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五日 |